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1 條(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