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1 條(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 1.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 2.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1 條規定,已設動產抵押的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標的物,違反者契約自始無效。
Q · 已經設動產抵押的中古車,可以再用附條件買賣賣給別人嗎?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1 條第一項,已設定動產抵押的動產,不得作為附條件買賣的標的物;違反者依第二項規定,該附條件買賣契約直接無效。立法目的是避免同一動產上同時存在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兩個衝突的擔保安排。對買家而言,發現所購車輛或設備之前已設有未塗銷的動產抵押,可主張契約自始無效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白話解讀
市場上每年有大量已經設過動產抵押的二手機具、二手車、二手設備在流通。賣家想盡快脫手換錢,買家想分期降低門檻。雙方一拍即合,簽下附條件買賣契約。問題是:依這條規定,這份契約根本就是無效的。第一項說「經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第二項說違反的後果是契約「無效」(不是可撤銷、不是效力未定,是直接無效)。為什麼這麼嚴?因為已經有抵押權人在那台機器上設了第一順位,再讓另一個人用附條件買賣保留所有權,等於同一件物品上有兩個衝突的所有權主張,法律不會讓這種混亂發生。對買家來說,這條是個保險絲:你只要事後發現賣方有設動產抵押還沒清償,你的契約自動歸零,可以要求返還已付價金。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1 條建立「禁止重疊擔保」原則,明文規定已設定動產抵押的動產不得再作為附條件買賣的標的物,違反者契約自始無效。本條切斷一物兩擔保的衝突可能,是中古機具、中古車、中古設備市場交易的核心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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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一台中古車有沒有設過動產抵押?▾
上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網址搜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即可),用車牌號碼或車身號碼查詢。系統會顯示有沒有設定動產抵押、抵押權人是誰、債權金額多少。查詢免費、不需要對方同意、結果立即顯示。內行人提示:查詢時注意債權金額和設定日期,如果是近期才設定的高額抵押,就算對方說已經清償了也要他出示塗銷登記證明。
Q2我已經把車買回家了才發現有抵押怎麼辦?▾
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契約無效。先發存證信函給賣方主張契約無效並要求返還價金。但要注意:契約雖然無效,車子在法律上還是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原抵押權人來主張權利時你必須交出車子。所以實務上你失去的不只是車款,還可能是過渡期的代步成本。內行人提示:發現後越早處理越好,因為原抵押權人遲早會來,越晚交涉你的籌碼越少。
Q3可以叫賣方解除抵押再賣給我嗎?▾
可以,這是最乾淨的處理方式。要求賣方先用你的部分價金(或他自己的錢)清償原抵押債權人並取得塗銷登記證明,確認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公示系統上已無抵押紀錄後再完成過戶。內行人提示:付款方式可以設計成「履約保證」,例如把錢交給律師或代書帳戶,等塗銷登記完成才放款給賣方,避免他拿了錢不去清償。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1 條是什麼?▾
禁止已設動產抵押的動產再作為附條件買賣的標的物,違反者契約直接無效。是中古車與中古設備市場最重要的買家保護條文。
Q5什麼是附條件買賣?▾
買方分期付款,出賣人保留標的物所有權至全部價金付清的買賣型態。常見於分期買車、分期買機台。
Q6動產抵押是什麼?▾
抵押權人不占有標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時得占有並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典型用於設備融資與汽車貸款。
Q7一物兩賣為什麼會無效?▾
同一動產上同時存在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兩種衝突的擔保安排,造成擔保位階混亂,本條用無效切斷衝突源頭。
Q8怎麼查中古車有沒有動產抵押?▾
上 gcis.nat.gov.tw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用車牌或車身號碼免費查詢,五分鐘出結果不留紀錄。
Q9簽了無效契約怎麼退款?▾
發存證信函主張第 31 條第二項契約無效,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對方不退就提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民法 179)。
Q10怎麼證明賣方有設動產抵押?▾
下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查詢結果截圖(含查詢時間與抵押權人資料),是訴訟最有力的初步證據。
Q11中古車過戶前怎麼確保乾淨?▾
用履約保證帳戶付款,要求賣方先清償取得塗銷登記證明,確認系統更新後才放款,避免賣方拿錢不去清償。
Q12動產抵押 vs 附條件買賣差在哪?▾
動產抵押所有權在債務人(借款擔保),附條件買賣所有權保留在賣方(分期買賣)。本條禁止兩者在同一動產上重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動產抵押 | 附條件買賣 | 動產質權 |
|---|---|---|---|
| 所有權位置 | 債務人(買方) | 出賣人保留至價金付清 | 債權人占有 |
| 登記效力 | 登記對抗第三人(第 5 條) | 登記對抗第三人(第 5 條) | 占有為要件無需登記 |
| 違反第 31 條 | 已設抵押的動產不可再作附條件買賣標的 | 在已設抵押動產上設立則契約無效 | 本條不直接規範 |
| 適用情境 | 設備融資、汽車貸款 | 分期買車、分期買機台 | 當鋪、短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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