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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0 條(取回占有並出賣標的物程序及責任規定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於附條件買賣之出賣人及買受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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