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2 條(信託占有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