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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2動產擔保交易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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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定義三種交易: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收據,共通點是債權人不實際占有標的物仍保有權利。

Q · 動產擔保交易到底包含哪幾種?

三種: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收據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 條,動產擔保交易共三種:一、動產抵押(把動產設定抵押借錢但物仍留在你手上);二、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買車買設備,付清前所有權保留在賣方);三、信託收據(國際貿易中銀行讓你先提貨去賣、賣完還款)。三種共通點是債權人都不需實際占有標的物,卻能保住權利。判斷你手上合約適用哪套規則,第一步就是認出它是這三種的哪一種。

白話解讀

「動產擔保交易」這個詞聽起來很抽象,但這條把它拆成三種你生活中其實天天遇到的具體交易。第一種「動產抵押」:你把機器留在工廠用,但把它「設定抵押」給銀行借錢,跟房屋抵押的邏輯一樣,只是標的從房子變成動產。第二種「附條件買賣」:你買車辦分期,車先給你開,但「車主」在合約上還是融資公司,等你付清才真正變你的,這就是附條件買賣。第三種「信託收據」:進口商拿到貨但還沒付清貨款給銀行,銀行讓你「以信託名義」先把貨提走去賣,賣完拿錢還銀行,這是國際貿易融資的核心工具。三種交易的共通點:標的物都是動產,債權人都不用實際占有標的物,但都有法律工具保住自己的權利。這條就是動產擔保法的「目錄頁」,後面所有章節都從這裡分流。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指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就動產設定抵押、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涵蓋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收據三種法律性質不同的擔保結構,是台灣動產融資制度的總則性定義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分期買車,車是我的還是融資公司的?

看合約。寫『附條件買賣』或『所有權保留』時,付清前車主在法律上是融資公司,你只是有權使用;若只是『分期付款買賣』無所有權保留條款,車從交付起就是你的。多數零頭款分期實為附條件買賣,付清前不可擅自變賣、過戶或再抵押。

Q2買二手車怎麼確認沒有動產抵押?

動產擔保登記公開可查。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一般動產向經濟部查詢,交易時應請賣方提供無動產擔保聲明書並附查詢證明。多花十分鐘自查,比事後打官司便宜十萬倍。

Q3動產擔保交易有哪幾種?

三種: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收據,皆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條。

Q4動產抵押跟附條件買賣差在哪?

動產抵押所有權仍是債務人的、設定抵押權;附條件買賣付清前所有權保留在出賣人。

Q5什麼是信託收據?

國際貿易融資工具,銀行讓進口商以信託名義先提貨變賣、賣得款項清償貨款,名為信託實為擔保。

Q6動產擔保交易跟民法質權差在哪?

民法質權須移轉占有,動產擔保交易三種類型都是不移轉占有的例外,這是本法存在的核心價值。

Q7怎麼判斷我的合約是哪一種動產擔保交易?

看物在誰手上、所有權歸誰:物在你手且仍你所有=動產抵押;物在你手但付清前歸賣方=附條件買賣;你代賣還款=信託收據。

Q8動產擔保登記怎麼查?

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一般動產向經濟部,備車身號碼或標的明細申請查詢,繳規費取得證明。

Q9買二手車前要做什麼確認?

查動產擔保登記+要求賣方出具無動產擔保聲明書並附查詢證明,書面留存。

Q10買到設定動產抵押的車怎麼求償?

對賣方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加損害賠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若賣方明知隱瞞可考慮詐欺告訴。

Q11附條件買賣 vs 分期付款哪個對買方有利?

純分期付款車從交付就是你的、債權人只能對你個人求償;附條件買賣付清前車不是你的、可被取回,買方風險較高。

Q12公司倒閉時動產抵押 vs 附條件買賣命運差在哪?

附條件買賣設備非公司資產可直接取回;動產抵押是擔保債權須走破產別除權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收據
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付清前保留於出賣人形式上歸銀行,實質擔保
占有狀態債務人占有使用買受人占有使用債務人占有處分(代賣)
典型場景工廠機台貸款分期購車購設備進口商提貨融資
債務人違約後果拍賣抵押物受償出賣人取回標的物銀行得追償貨款

動產抵押

標的物所有權
仍屬債務人(設定抵押權)
占有狀態
債務人占有使用
典型場景
工廠機台貸款
債務人違約後果
拍賣抵押物受償

附條件買賣

標的物所有權
付清前保留於出賣人
占有狀態
買受人占有使用
典型場景
分期購車購設備
債務人違約後果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

信託收據

標的物所有權
形式上歸銀行,實質擔保
占有狀態
債務人占有處分(代賣)
典型場景
進口商提貨融資
債務人違約後果
銀行得追償貨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動産及び債権の譲渡の対抗要件に関する民法の特例等に関する法律(動産譲渡登記)+ 譲渡担保(判例法理)
韓國동산·채권 등의 담보에 관한 법률(동산담보법, 2010)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88-396条(动产抵押)、第641-643条(所有权保留)
德國BGB § 449(Eigentumsvorbehalt)+ Sicherungsübereignung(§§ 929, 930 BGB, 判例法理)
法國Code civil art. 2333 et s.(gage / gage sans dépossession)+ art. 2367 et s.(réserve de propriété)
美國UCC Article 9(Secured Transactions)— 統一了 chattel mortgage / conditional sale / trust receipt 三種前身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823 制定)

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

(0520823 制定)

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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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