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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22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查原已設定抵押權之漁船,因走私經海關處分沒入,並予標售,抵押權人如為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權非可解為當然消滅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 。惟權利人如對抵押權之存否有所主張,仍應依有關法律規定,循法定程序辦理。

全文內容

查原已設定抵押權之漁船,因走私經海關處分沒入,並予標售,抵押權人如為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權非可解為當然消滅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十九日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 。惟權利人如對抵押權之存否有所主張,仍應依有關法律規定,循法定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22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原已設定抵押權之漁船,因走私經海關處分沒入,並予標售,抵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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