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 36 條(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信託占有之標的物。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信託收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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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禁止已設動產抵押的標的物再做信託占有的標的物,違反者信託收據無效。
Q · 已經做了動產抵押的機器,可以再做信託占有融資嗎?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第一項,已設定動產抵押的標的物不得再作為信託占有的標的物。違反者,依同條第二項,信託收據無效。實務上想用同一台機器做新融資,必須先清償原動產抵押、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塗銷登記後,才能改設信託占有,或選擇其他融資工具。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短短兩句,但它把整個動產擔保交易制度的兩條軸線完全切開。本法有兩種主要工具:第2章的「動產抵押」(東西是你的,銀行有抵押權)跟第4章的「信託占有」(東西的所有權在銀行,你只是代為處分)。這條說:同一個動產不能同時當兩種工具的標的。為什麼?因為兩者的「所有權歸屬」完全衝突。動產抵押預設東西歸借款人所有,信託占有預設東西歸貸方所有。同一台機器不能「同時是你的也不是你的」。違反會怎樣?信託收據「無效」,整個信託占有的法律關係瓦解。對受託人來說,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如果你的設備已經有動產抵押了,再想用同一台設備跟另一家金主做信託占有融資,是不可能的。對信託人(金主)來說,這意味著放款前一定要查清楚標的物是否已經有動產抵押登記,否則簽完合約才發現契約根本無效。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為動產擔保交易制度兩條軸線(動產抵押與信託占有)的隔離規定:禁止同一動產同時作為兩種擔保的標的物,違反者後設立的信託收據自始無效,藉以維護兩種制度在所有權歸屬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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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已經做了動產抵押的機器,能不能再做信託占有?▾
不能。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第一項明文禁止,違反的話信託收據無效(第二項)。實務上如果想用同一個標的物做新的融資,方式是先清償原動產抵押、撤銷登記後再做信託占有,或者直接做動產抵押的次順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登記公示制度,你的擔保狀態是公開的,新金主放款前一定會查。
Q2為什麼動產抵押跟信託占有不能用在同一個東西上?▾
因為兩者對所有權的預設完全相反。動產抵押預設東西是借款人的,貸方只有擔保權;信託占有預設東西的所有權是貸方的,借款人只是代為持有處分。同一個動產不能同時是你的也不是你的,這在法律邏輯上不可能。動產抵押多用在生財器具(保留使用),信託占有多用在庫存進貨(替信託人持有),兩者的商業情境本來就不會重疊。
Q3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是什麼?▾
禁止同一動產同時作為動產抵押與信託占有的標的物,違反者信託收據無效,是動產擔保制度兩條軸線的隔離規定。
Q4什麼叫信託占有?▾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信託人(貸方),由受託人(債務人)為信託人占有並處分標的物,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4 章的擔保工具。
Q5信託收據是什麼?▾
信託占有契約的書面形式,依本法第 33 條應記載當事人、標的物、債權範圍、處分條件等事項,違反第 36 條則自始無效。
Q6動產抵押跟信託占有差在哪?▾
動產抵押預設所有權仍屬借款人(自用生財器具),信託占有預設所有權屬貸方(庫存進貨代售),所有權邏輯完全相反。
Q7已設動產抵押的機器,怎麼樣才能改做信託占有?▾
先清償原動產抵押債務 → 取得清償證明 →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塗銷登記 → 再設新的信託占有並登記。
Q8怎麼查一台機器有沒有設定動產擔保?▾
上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標的物資料或所有人統編,線上即可查詢,每件約 300 元。
Q9違反第 36 條後,貸方損失要怎麼追?▾
信託收據既然無效,貸方無法主張取回標的物,只能依不當得利(民法 179)或締約上過失(民法 245-1)另行對借款人求償。
Q10動產擔保登記查詢費用多少?▾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1 條規費標準,每件查詢約 300 元,線上即可辦理。相較簽下無效契約的損失是極低成本的合規動作。
Q11動產抵押重複登記 vs 信託占有重複設定,後果差在哪?▾
動產抵押重複登記採順位制(後設立順位較低,仍有效),信託占有重複設定則直接無效(第 36 條),兩者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Q12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 vs 不動產抵押順位制度差在哪?▾
不動產抵押允許多順位並存(後設者順位較低但有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36 條則禁止重疊(後設無效),規範密度更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ongchan_diya | xintuo_zhanyou |
|---|---|---|
| 所有權歸屬 | 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借款人(債務人) |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予貸方(信託人) |
| 占有主體 | 借款人持續占有使用 | 受託人(債務人)為信託人占有處分 |
| 典型適用情境 | 生財器具融資(CNC 機台、運輸車輛) | 庫存進貨融資(原料、商品、待售貨物) |
| 違反第 36 條重複設定後果 | 原設定有效 | 後設信託收據無效 |
| 登記章節 | 本法第 2 章(第 15-25 條) | 本法第 4 章(第 32-3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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