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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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規定公示催告以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登報改為法院必要時的例外,聲請人未聲請公告視為撤回。
Q · 公示催告現在還要登報嗎?
改網站公告為主,忘了聲請就視為撤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民國 107 年修法後公示催告之公告以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登報改為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的例外。關鍵風險在第三項:聲請人在法院裁定准許後,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公告,若未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整個程序歸零。
白話解讀
民國 107 年以前,公示催告必須登報。商人為了一張遺失的支票,要花好幾千塊在報紙上刊登小字公告。107 年 5 月修法後,主戰場改成「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這個網站。這對聲請人是好事:省下登報費、流程更快、查詢更方便。但也帶來新的注意點。第一,你不能因為改成網站公告就完全放任不管,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公告,沒聲請就「視為撤回」,等於整個程序歸零,前面的努力全白費。第二,利害關係人現在要去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看,而不是翻報紙。第三,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令登報(例如金額很大、影響廣泛的案件),但這變成例外而非常態。簡單說:時代變了,省錢但要更主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為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方式規範。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聲請。本條於民國 107 年修法後確立以網站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為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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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催告查詢系統怎麼用?
上司法院首頁找『公示催告查詢』(網址 https://csgs.judicial.gov.tw),可用聲請人姓名、票據號碼、案件案號等關鍵字搜尋,查詢免費。經常經手票據的會計、財務人員可每季掃描一次,比逐張票去問銀行有沒有問題快得多。
Q2改成網站公告後,登報還有用嗎?
有,但變成例外。法律允許法院在認為必要時命令加登公報或新聞紙,實務上大額繼承公示催告或影響範圍廣的案件還是會登。聲請人也可以主動聲請加登。若對方或交易對象不太可能上網查公告,主動聲請加登報紙是降低未來爭議風險的小投資。
Q3公示催告公告方式是什麼?
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107 年修法後以網站電子公告為主。
Q4網站公告和登報公告差在哪?
網站公告為原則、免登報費、可隨時搜尋;登報為例外、需數千元、限法院必要時命登。兩者法律效力相同。
Q5什麼叫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聲請人未依法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法律擬制其撤回聲請,整個程序自始失效。
Q6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是什麼?
法院網站電子公告的查詢平台(csgs.judicial.gov.tw),可用姓名、票據號碼、案號免費搜尋公告。
Q7公示催告怎麼辦理公告?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取得准許裁定 → 主動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 確認公告日期 → 等申報期間屆滿。
Q8辦公示催告要花多少錢?
107 年後以網站公告為原則免登報費,僅須聲請相關裁判費;若法院命加登報紙才有刊登費(數千元)。
Q9怎麼確認自己持有的票據被公示催告?
定期上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用票據號碼檢索,看到立刻向法院申報權利,不要等紙本通知。
Q10公示催告沒聲請公告 vs 聲請了差在哪?
沒聲請視為撤回、程序歸零;有聲請才進入公告及申報期間,最終得聲請除權判決。
Q11網站公告 vs 報紙公告哪個有效?
兩者法律效力相同,網站為原則、報紙為例外,網站可隨時搜尋告知力反而更強。
Q12一般公示催告 vs 證券公示催告公告差在哪?
一般公示催告適用第 542 條,證券(票據)公示催告另有第 562 條的公告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ebsite notice | Newspaper notice |
|---|---|---|
| 法律地位 | 原則(107 年後主軸) | 例外(法院必要時命登) |
| 成本 | 免登報費 | 數千元起的刊登費 |
| 週知方式 | 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可隨時搜尋 | 需翻閱當期報紙 |
| 法律效力 | 與登報相同 | 與網站公告相同 |
| 適用情境 | 一般案件 | 大額繼承、影響廣、潛在關係人不熟電子設備 |
Website notice
- 法律地位
- 原則(107 年後主軸)
- 成本
- 免登報費
- 週知方式
- 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可隨時搜尋
- 法律效力
- 與登報相同
- 適用情境
- 一般案件
Newspaper notice
- 法律地位
- 例外(法院必要時命登)
- 成本
- 數千元起的刊登費
- 週知方式
- 需翻閱當期報紙
- 法律效力
- 與網站公告相同
- 適用情境
- 大額繼承、影響廣、潛在關係人不熟電子設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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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當事人本人不能到場或在遠方者,法院得命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0920114 修正)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立法理由一、有關法院之公告,均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為求與實際狀況相符,爰將「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又隨著科技日益進步,公開資訊之方式也多樣化,為增加公示催告之效果,增訂得以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公告方法,爰修正原條文,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程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俾聲請人有所遵循。 三、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之期日或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之效果,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1070522 修正)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修正為「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三、原條文第二項前段「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修正為「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 四、原條文第三項中段「登載者」修正為「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
當事人本人不能到場或在遠方者,法院得命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之。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一、有關法院之公告,均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為求與實際狀況相符,爰將「牌示處」修正為「公告處」。又隨著科技日益進步,公開資訊之方式也多樣化,為增加公示催告之效果,增訂得以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公告方法,爰修正原條文,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程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俾聲請人有所遵循。 三、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之期日或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之效果,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修正為「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三、原條文第二項前段「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修正為「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 四、原條文第三項中段「登載者」修正為「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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