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2 條
- 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 2.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 3.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規定公示催告以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登報改為法院必要時的例外,聲請人未聲請公告視為撤回。
Q · 公示催告現在還要登報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民國 107 年修法後公示催告之公告以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登報改為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的例外。關鍵風險在第三項:聲請人在法院裁定准許後,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公告,若未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整個程序歸零。
白話解讀
民國 107 年以前,公示催告必須登報。商人為了一張遺失的支票,要花好幾千塊在報紙上刊登小字公告。107 年 5 月修法後,主戰場改成「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這個網站。這對聲請人是好事:省下登報費、流程更快、查詢更方便。但也帶來新的注意點。第一,你不能因為改成網站公告就完全放任不管,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公告,沒聲請就「視為撤回」,等於整個程序歸零,前面的努力全白費。第二,利害關係人現在要去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看,而不是翻報紙。第三,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令登報(例如金額很大、影響廣泛的案件),但這變成例外而非常態。簡單說:時代變了,省錢但要更主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為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方式規範。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聲請。本條於民國 107 年修法後確立以網站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為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示催告查詢系統怎麼用?▾
上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csgs.judicial.gov.tw),可用聲請人姓名、票據號碼、案號等關鍵字免費搜尋。
Q2改成網站公告後登報還有用嗎?▾
有,但變成例外。法院認為必要時(如大額繼承、影響範圍廣)仍可命令加登公報或新聞紙,聲請人也可主動聲請加登。
Q3公示催告要自己去聲請公告嗎?▾
要。法院裁定准許後不會自動公告,聲請人必須主動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未聲請視為撤回。
Q4沒聲請公告會怎樣?▾
依第 542 條第三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整個程序歸零,先前的努力全部白費。
Q5網站公告的法律效力比登報弱嗎?▾
不會。網站公告與報紙公告法律效力相同,利害關係人未上網查詢屬個人責任。
Q6公告日期由誰決定?▾
依第 542 條第二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Q7申報期間從哪一天起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算(與第 542 條公告方式連動)。
Q8什麼情況法院會主動命令登報?▾
法院認為必要時,例如金額龐大、影響廣泛或潛在利害關係人可能不熟悉電子設備的案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ebsite_notice | newspaper_notice |
|---|---|---|
| 法律地位 | 原則(107 年後主軸) | 例外(法院必要時命登) |
| 成本 | 免登報費 | 數千元起的刊登費 |
| 週知方式 | 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可隨時搜尋 | 需翻閱當期報紙 |
| 法律效力 | 與登報相同 | 與網站公告相同 |
| 適用情境 | 一般案件 | 大額繼承、影響廣、潛在關係人不熟電子設備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