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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3.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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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要再向法院聲請公告,要不然視為撤回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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