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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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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 2.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3. 3.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規定公示催告以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登報改為法院必要時的例外,聲請人未聲請公告視為撤回。

Q · 公示催告現在還要登報嗎?

改網站公告為主,忘了聲請就視為撤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民國 107 年修法後公示催告之公告以黏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登報改為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命登載的例外。關鍵風險在第三項:聲請人在法院裁定准許後,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公告,若未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整個程序歸零。

深度解讀

民國 107 年以前,公示催告必須登報。商人為了一張遺失的支票,要花好幾千塊在報紙上刊登小字公告。107 年 5 月修法後,主戰場改成「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這個網站。這對聲請人是好事:省下登報費、流程更快、查詢更方便。但也帶來新的注意點。第一,你不能因為改成網站公告就完全放任不管,必須主動向法院聲請公告,沒聲請就「視為撤回」,等於整個程序歸零,前面的努力全白費。第二,利害關係人現在要去司法院公示催告查詢系統看,而不是翻報紙。第三,法院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令登報(例如金額很大、影響廣泛的案件),但這變成例外而非常態。簡單說:時代變了,省錢但要更主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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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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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