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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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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規定,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或最後登報日起算,至少二個月,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 · 公示催告的申報期間有多長?從哪天起算?

至少兩個月,從公告開始日起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申報權利期間至少二個月,自公示催告於法院網站開始公告之日,或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兩者皆有時取較晚者)起算,不是從聲請日或裁定日起算。此為法定最低期間,法院與當事人都不能縮短;繼承、海商等特別法另有更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深度解讀

兩個月。這是公示催告期間的最低門檻,沒有人可以縮短。為什麼是兩個月?因為這個程序的設計邏輯是:法律要消滅一個未知人的權利,必須給這個人足夠長的時間發現公告、評估狀況、決定是否申報。少於兩個月,法律不認為公告夠「充分」,後面的除權判決基礎就會動搖。重點在於起算點:自民國 107 年修法後,從「法院網站開始公告之日」起算,或「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兩者皆有時取較晚者)。很多聲請人算錯這個起算點,以為從聲請日或法院裁定日起算,實際上聲請日和公告日可能相隔好幾天。算錯一天就可能讓你在第 61 天就跑去聲請除權判決,被法院駁回。另外,這個「兩個月」是底線,如果其他法律有規定更長期間(例如繼承),從其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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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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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