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2 條
快速跳轉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自法院網站公告或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算,須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由法院個案裁定。
Q · 票據掉了走公示催告,要等多久才能往下一步?
三個月到九個月,由法院個案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562條,公示催告的申報權利期間至少三個月、至多九個月,由法院在裁定時依票據性質、金額大小、流通範圍決定。起算點是「法院網站開始公告之日」與「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兩者中較晚的那一天。這段期間票款是凍結的,期滿無人申報才能聲請除權判決,加上後續程序,從遺失到拿回錢實務上多半 4 個月以上。
白話解讀
三個月到九個月,這是你必須耐心等待的時間。從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那一天起算,或從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那一天起算,這段期間內所有可能的持票人都有機會出面申報權利。三個月是下限(太短不足以讓全世界知道),九個月是上限(太長會讓權利狀態長期懸空影響交易安全)。具體多長由法院在裁定時決定,通常會參考票據性質、金額大小、流通範圍。你必須熬過這段時間才能進入下一步(除權判決),沒有捷徑。這條在民國 107 年做了重要修改:以法院網站的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作為起算點的主要管道之一,反映了程序數位化的趨勢。但對聲請人來說重點不變—你要做好三到九個月的心理準備,這期間票款是凍結的,你的資金周轉要自己想辦法。
法律定性
申報權利期間,指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公告後給予不特定權利人出面申報權利的法定等待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自法院網站公告之日或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取較晚者)起算,須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目的在於保護可能存在的善意第三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票掉了走公示催告,總共要花多久才能拿到錢?
保守估計4到6個月。流程是止付通知、聲請公示催告、公告、申報期間三到九個月(一般三個月)、期滿無人申報聲請除權判決、確定後向銀行請款。內行人提示:若這筆錢短期會用到,務必做好資金調度,不要假設很快回來。
Q2申報期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從法院網站開始公告之日,與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兩者中較晚的那一天起算。民國107年修法後加入法院網站公告起算點。內行人提示:計算屆滿日不要自己猜,直接向法院書記官確認。
Q3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可以縮短嗎?
可在聲請書中主動建議較短期間。金額小、流通範圍有限的票據,請求三個月有機會被採納,能讓資金早點解凍。內行人提示:對法院裁定的期間不服,利害關係人可依第485條提起抗告。
Q4公示催告申報期間是多久?
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由法院依個案裁定,一般票據多為三個月。
Q5申報權利期間是什麼?
公示催告公告後供不特定權利人出面申報的法定等待期,逾期未申報者失權。
Q6起算點的「較晚者」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網站公告日與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日,取兩者中比較晚的那一天為起算日。
Q7民國107年修法改了什麼?
以法院網站電子公告取代部分紙本公告,並成為起算管道之一,期間長度本身未變。
Q8公示催告申報期間怎麼算?
從法院網站公告日與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日取較晚者起算,依法院裁定的三至九個月推算屆滿日。
Q9怎麼讓申報期間縮短?
聲請時在書狀中主動建議三個月,金額小、流通有限者較易被採納。
Q10期間屆滿後要怎麼做?
期滿無人申報立即聲請除權判決,確定後向銀行請款。
Q11對裁定的期間不服怎麼處理?
利害關係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對裁定提起抗告。
Q12三個月與九個月期間差在哪?
三個月適用小額、流通有限票據;九個月適用大額、高流通票據,給善意第三人更多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適用情形 | 對聲請人影響 | 對善意第三人影響 |
|---|---|---|---|
| 較短期間(約3個月) | 金額較小、流通範圍有限的票據 | 資金較快解凍 | 出面申報時間壓縮 |
| 較長期間(最長9個月) | 金額龐大、流通可能性高的票據 | 資金長期凍結、規劃須重排 | 有充分時間發現公告並主張權利 |
適用情形
- 較短期間(約3個月)
- 金額較小、流通範圍有限的票據
- 較長期間(最長9個月)
- 金額龐大、流通可能性高的票據
對聲請人影響
- 較短期間(約3個月)
- 資金較快解凍
- 較長期間(最長9個月)
- 資金長期凍結、規劃須重排
對善意第三人影響
- 較短期間(約3個月)
- 出面申報時間壓縮
- 較長期間(最長9個月)
- 有充分時間發現公告並主張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0231219 制定)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布告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0920114 修正)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為配合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爰於本條增列「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等字。又由於交通資訊發達,利害關係人獲悉公示催告事由之機會亦隨之增多,且證券具有流通性,為維護交易安全,應使其權利狀態早日確定,爰將原條文規定證券申報權利六個月之最短期間修正為三個月,並增設最長期間為九個月,俾免程序拖延過久。
(1070522 修正)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中段「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修正為「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
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布告之。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為配合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修正,爰於本條增列「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等字。又由於交通資訊發達,利害關係人獲悉公示催告事由之機會亦隨之增多,且證券具有流通性,為維護交易安全,應使其權利狀態早日確定,爰將原條文規定證券申報權利六個月之最短期間修正為三個月,並增設最長期間為九個月,俾免程序拖延過久。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中段「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修正為「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