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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44 條(期間已滿未為除權判決前申報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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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4條規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前補申報權利,與期間內申報有同一效力,失權真正死線是除權判決。

Q · 公示催告兩個月過了,補申報還有效嗎?

看除權判決下了沒,沒下就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44條,只要除權判決還沒作成,期間屆滿後補申報的權利,與期間內申報具有同一效力。失權效果不是在公告期間結束的瞬間發生,而是在除權判決確定時才形成。因此公告兩個月過了並非終點,從期間屆滿到除權判決之間的空窗,是利害關係人最後的補救機會。一旦除權判決作成,補申報的程序意義即大幅減弱。

深度解讀

公示催告的兩個月期間結束,並不是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終點。544 條給了一個關鍵的緩衝:只要除權判決還沒下,你的補申報就跟期間內申報的人有同樣的效果。為什麼這個緩衝這麼重要?因為從期間結束到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再到法院實際做出判決,中間還有一段空窗,通常是好幾週,有時候幾個月。這段空窗對利害關係人來說是「最後的逃生窗」。實務上很多人是公告期間過了才偶然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影響,這條讓他們不至於因為晚了幾天就什麼都沒了。但別誤會:這個空窗不是讓你悠哉的理由。除權判決一下,遊戲就結束。你想抓住這個緩衝就要快,今天聲請人剛聲請除權判決,可能下週判決就下來,空窗從幾個月變成幾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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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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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4 條規定:「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