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決字第 132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查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依同法第六百二十五條規定,此項公告方法於宣告死亡事件亦準用之,如僅由縣市政府統籌公告,於法未便採行。又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依同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得由聲請人於陳報生存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之,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如於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時一併為宣告死亡判決之聲請,亦屬合法。來函所附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建議:「公示催告滿六個月後,利害關係人即可申請失蹤人之死亡宣告 (不必限二十日內申請,逾期須重新申請) 」乙節,似有誤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決字第 132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