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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決字第 13276 號
要旨
查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依同法第六百二十五條規定,此項公告方法於宣告死亡事件亦準用之,如僅由縣市政府統籌公告,於法未便採行。又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依同法第六百二十五條準用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得由聲請人於陳報生存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之,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如於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時一併為宣告死亡判決之聲請,亦屬合法。來函所附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建議:「公示催告滿六個月後,利害關係人即可申請失蹤人之死亡宣告 (不必限二十日內申請,逾期須重新申請) 」乙節,似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