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35 條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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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35 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僅限船舶所有人本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船長、經理人或一般代理人不得擅自設定,否則抵押權無效。
Q · 船長或代理人可以把公司的船拿去設定抵押嗎?
依海商法第 35 條,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船長、船舶經理人、一般船務代理人即使對船有實際控制權,沒有所有人身分、也沒有針對抵押設定事項的特別委任書,所設定的抵押權自始無效。所謂特別委任,是明確就特定船舶之抵押設定授權,而非概括的全權處理船務授權。
白話解讀
不是任何人都能把船拿去設定抵押,只有船舶所有人本人、或經過特別授權的代理人。這條規定看起來理所當然,但它其實是海商法對船舶抵押市場的一道「身分驗證關卡」。為什麼要這麼嚴?因為船舶常委由船長、船舶代理人、船員管理,這些人對船有實際的控制力,如果任由他們能設定抵押,船舶所有權人的財產安全完全沒保障。本條把抵押設定權緊緊綁在所有人身上,即使要委任代理,也必須是「特別委任」——不是平常管船的一般授權,而是明確授權針對特定船舶設定抵押的專屬權限。這道關卡保護了船東,也讓融資銀行在放款時必須確認對方身分。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35 條為船舶抵押權設定的主體限制規範,明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本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具有設定船舶抵押權的權限,藉此將船舶這項高價值資產的處分權與其管理權分離,避免船長、經理人或代理人擅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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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船舶抵押權設定主體,只有船舶所有人或受特別委任之人能設定抵押。
Q2船長可以把船拿去抵押嗎?▾
不行,船長無所有人身分、也非特別委任之人,設定抵押無效。
Q3特別委任和一般委任差在哪?▾
特別委任須明確就特定船舶抵押設定授權,一般全權委任不足以設定抵押。
Q4船舶承租人能設定抵押嗎?▾
不行,承租人不是所有人,僅有使用管理權,沒有處分權。
Q5公司董事代表公司設定抵押算合法嗎?▾
若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決議授權,等同所有人本人行為,合法。
Q6被擅自設定抵押怎麼辦?▾
可主張抵押權自始無效,向登記機關聲請塗銷,並對行為人追償。
Q7船舶登記的管理人有抵押設定權嗎?▾
沒有,管理權不等於處分權,抵押屬處分行為須回到所有人。
Q8融資銀行該如何驗證抵押設定權人?▾
查驗所有人身分或要求特別委任書經公證,並核對董事會決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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