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34條規定,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讓船東以未完工船舶為擔保向銀行融資建造。
Q · 船只造了一半,能拿去抵押借錢嗎?
可以,依海商法34條建造中船舶可設定抵押
依海商法第34條,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船東可在船舶尚未完工時即以該船為擔保向銀行融資。設定須以書面為之(第33條),並經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第36條)。實務上銀行多在達一定建造進度後受理,並僅就造價的五至七成放款。
船還沒造好,連下水都還沒下水,你就能拿它去借錢了。這條短短一句話打破了一個直覺:抵押權通常要有「已經存在」的標的物才能設定,但船舶建造動輒兩、三年,造價數十億,如果一定要等船造好才能借錢,全世界沒有幾家船東拿得出這麼多自有資金。於是海商法開了一道後門:建造中的船舶,也能設定抵押權。這讓船廠和銀行可以和船東玩一套三方遊戲:船東用「未來會完成的船」當擔保借錢,銀行撥款給船廠,船廠造好後交船給船東,船東用船營運的收入還貸款。這條法律是全球造船產業、航運業能運作的金融齒輪。
海商法第34條為船舶抵押權標的範圍的擴張規定,允許在建造中、尚未完工的船舶上設定抵押權,使造船融資得以「未來完成之船舶」為擔保,是大陸法系回應航運產業資金需求而對物權法定原則所作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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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正是本條的立法目的。實務上銀行通常會在船舶建造達一定進度後才受理抵押借款,但法律層面沒有此限制。抵押契約要書面(第33條),建議辦理登記(第36條)才能對抗第三人。內行人提示:建造中船舶估值變動大,銀行評估時通常只給造價的五至七成作為放款額度。
這是建造中船舶抵押最大的風險。船廠倒閉時,船廠對未完工船舶可能有留置權、船東是委造人、融資銀行是抵押權人,三方權利位階會是爭議焦點。實務做法是在融資契約加上船廠財務惡化時船東有權轉廠條款,或要求船廠提供履約保證。內行人提示:選擇信譽良好的大型船廠,付出較高造價換取較低融資風險,是跨國航運公司的標準策略。
規定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是讓未完工船舶能作為融資擔保的造船融資法律基礎。
一般動產抵押原則上標的須已存在,建造中船舶抵押則允許以尚未完工的船為標的,且須書面加登記。
已開工但尚未完工交船的船舶,實務上多以龍骨鋪設完成作為得設定抵押的起點。
書面設定並登記後即成立,不必等船造好;標的隨進度由半成品變為完成船,抵押效力延續。
確認設定主體(第35條)→ 作成書面契約(第33條)→ 辦理登記(第36條)→ 釐清船廠留置權位階 → 分進度撥款。
實務多按造價五至七成放款,並依建造進度節點分批撥款,完工交船後再提高額度。
包含登記規費、契約與律師費,以及為控管風險所需的建造中船舶險、船廠責任險等保險費用。
依第36條須完成船舶抵押權登記,未登記僅生債權效力,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或新船東。
前者標的尚未完工、估值變動大放款成數低,後者標的已存在可航行、放款成數較高。
邏輯相近都是以未來完成之物擔保,但分屬海商法與不動產法制,海商法此制度起源更早。
| 比較面向 | 建造中船舶抵押(海商法34) | 一般動產抵押 | 完工船舶抵押 |
|---|---|---|---|
| 標的存在要求 | 標的尚未完工即可設定 | 原則上標的須已存在 | 標的已存在且可航行 |
| 成立要件 | 書面(33)+登記對抗(36) | 書面+交付或登記(動保法) | 書面(33)+登記(36) |
| 估值與放款成數 | 造價約五至七成,隨進度提升 | 依動產殘值 | 船舶市價較高成數 |
| 主要風險 | 船廠倒閉、留置權位階、進度延誤加速到期 | 標的滅失或貶值 | 海事優先權優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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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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