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33 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這是抵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舉證問題,缺少書面則抵押權自始不成立。
Q · 口頭講好用船抵押,這個抵押權算不算成立?
不算。沒有書面,船舶抵押權根本不成立
依海商法第 33 條,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這是成立要件,不是舉證問題:沒有正式書面抵押契約,抵押權自始不存在,債權人至多是普通債權人,無優先受償地位。書面須具備完整當事人、擔保債權範圍、船舶特定資訊(船名、IMO 編號、總噸位)及雙方簽章;LINE 對話、電子郵件等散亂通訊紀錄通常不被承認為本條之書面。
一個字面上簡單到不行的規定,背後卻是整個船舶融資市場的地基。它說:船舶抵押權要成立,必須寫成書面。沒有書面,口頭約定再清楚都沒用。這和民法上某些抵押權可以推定成立不同,海商法把船舶抵押權的門檻明確卡在書面這一關。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船動輒幾千萬上億,而且會在世界各地跑,涉及的債權人可能是跨國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機構。沒有書面,日後爭議時誰都說不清;有了書面,全球的航運金融體系才能在同一套規則上運作。這條看起來無趣,但它是讓銀行願意把錢借給你買船的前提。
海商法第 33 條為船舶抵押權之要式規定,明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書面為抵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僅供舉證之用,與民法第 760 條不動產物權書面要件採相同立法思想,構成船舶融資與航運金融秩序的基礎門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目前實務上,非正式的通訊紀錄不被承認為海商法第 33 條要求的書面。法院要求正式抵押權設定契約,包含雙方完整資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船舶特定資料(船名、IMO 編號、總噸位等)及雙方簽名或蓋章。LINE 對話頂多證明曾討論過,不能證明抵押權已成立。
依電子簽章法,符合法定要件的電子簽章與親筆簽名具同等效力,形式上可行。但船舶抵押涉及後續登記程序(第 36 條),許多航政機關仍要求紙本或特定格式電子文件,實務上以紙本正本為主流以免登記退件。
沒有書面則船舶抵押權自始不成立,債權人僅能列為普通債權人,與其他人按比例分配,沒有任何優先受償地位。
是。海商法第 33 條明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沒有書面抵押權不成立。
成立要件。沒書面就沒抵押權,與民法第 760 條不動產抵押同一法理,不是單純舉證問題。
完整當事人、擔保債權範圍、船舶特定資訊(船名、IMO 編號、總噸位)與雙方簽章,缺一恐生爭議。
海事優先權是法定優先擔保(海商法 24),受償順位優先於約定的船舶抵押權。
確認設定主體(海商法 35)→ 擬正式書面契約 → 雙方簽章取得確定日期 → 依第 36 條辦理登記。
立刻補簽正式書面,日期以補簽當日為準(影響對抗其他債權人地位),並儘速辦理登記。
依海商法第 34 條可就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權,同樣須書面並辦理登記。
書面只讓抵押權成立,須再依第 36 條完成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兩者書面皆為成立要件、皆須登記對抗,差別在標的特性:船舶高價且跨境流動。
| 面向 | 船舶抵押(海商法 33) | 不動產抵押(民法 760) | 動產擔保(動保法) |
|---|---|---|---|
| 成立要件 | 須書面,否則不成立 | 須書面,否則不成立 | 書面為原則,登記對抗 |
| 對抗第三人 | 須登記(海商法 36) | 須登記(民法 758) | 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
| 標的特性 | 高價、跨境流動 | 固定不動 | 一般動產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第二十七條各款之優先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左列原因而消滅。 一、該條第一款情形,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者。 二、該條第二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者。 三、該條第三款情形,自救助或撈救之行為完成,或海損分擔確定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四、該條第四款第六款情形,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五、該條第五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第二十七條各款之優先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左列原因而消滅。 一、該條第一款情形,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者。 二、該條第二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者。 三、該條第三款情形,自救助或撈救之行為完成,或海損分擔確定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四、該條第四款第六款情形,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五、該條第五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