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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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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33 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這是抵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舉證問題,缺少書面則抵押權自始不成立。

Q · 口頭講好用船抵押,這個抵押權算不算成立?

不算。沒有書面,船舶抵押權根本不成立

依海商法第 33 條,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這是成立要件,不是舉證問題:沒有正式書面抵押契約,抵押權自始不存在,債權人至多是普通債權人,無優先受償地位。書面須具備完整當事人、擔保債權範圍、船舶特定資訊(船名、IMO 編號、總噸位)及雙方簽章;LINE 對話、電子郵件等散亂通訊紀錄通常不被承認為本條之書面。

白話解讀

一個字面上簡單到不行的規定,背後卻是整個船舶融資市場的地基。它說:船舶抵押權要成立,必須寫成書面。沒有書面,口頭約定再清楚都沒用。這和民法上某些抵押權可以推定成立不同,海商法把船舶抵押權的門檻明確卡在書面這一關。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船動輒幾千萬上億,而且會在世界各地跑,涉及的債權人可能是跨國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機構。沒有書面,日後爭議時誰都說不清;有了書面,全球的航運金融體系才能在同一套規則上運作。這條看起來無趣,但它是讓銀行願意把錢借給你買船的前提。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33 條為船舶抵押權之要式規定,明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書面為抵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僅供舉證之用,與民法第 760 條不動產物權書面要件採相同立法思想,構成船舶融資與航運金融秩序的基礎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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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上談好的船舶抵押算不算書面?

目前實務上,非正式的通訊紀錄不被承認為海商法第 33 條要求的書面。法院要求正式抵押權設定契約,包含雙方完整資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船舶特定資料(船名、IMO 編號、總噸位等)及雙方簽名或蓋章。LINE 對話頂多證明曾討論過,不能證明抵押權已成立。

Q2電子簽章的抵押契約有效嗎?

依電子簽章法,符合法定要件的電子簽章與親筆簽名具同等效力,形式上可行。但船舶抵押涉及後續登記程序(第 36 條),許多航政機關仍要求紙本或特定格式電子文件,實務上以紙本正本為主流以免登記退件。

Q3沒有書面,債權人還有什麼地位?

沒有書面則船舶抵押權自始不成立,債權人僅能列為普通債權人,與其他人按比例分配,沒有任何優先受償地位。

Q4船舶抵押權一定要書面嗎?

是。海商法第 33 條明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沒有書面抵押權不成立。

Q5海商法 33 條的書面是成立要件還是舉證要件?

成立要件。沒書面就沒抵押權,與民法第 760 條不動產抵押同一法理,不是單純舉證問題。

Q6船舶抵押權的書面要寫哪些內容?

完整當事人、擔保債權範圍、船舶特定資訊(船名、IMO 編號、總噸位)與雙方簽章,缺一恐生爭議。

Q7船舶抵押權和海事優先權差在哪?

海事優先權是法定優先擔保(海商法 24),受償順位優先於約定的船舶抵押權。

Q8船舶抵押權怎麼設定?

確認設定主體(海商法 35)→ 擬正式書面契約 → 雙方簽章取得確定日期 → 依第 36 條辦理登記。

Q9沒有書面契約該怎麼補救?

立刻補簽正式書面,日期以補簽當日為準(影響對抗其他債權人地位),並儘速辦理登記。

Q10建造中的船舶要怎麼抵押?

依海商法第 34 條可就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權,同樣須書面並辦理登記。

Q11怎麼確認抵押權能對抗第三人?

書面只讓抵押權成立,須再依第 36 條完成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Q12船舶抵押(海商 33)vs 不動產抵押(民法 760)差在哪?

兩者書面皆為成立要件、皆須登記對抗,差別在標的特性:船舶高價且跨境流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船舶抵押(海商法 33)不動產抵押(民法 760)動產擔保(動保法)
成立要件須書面,否則不成立須書面,否則不成立書面為原則,登記對抗
對抗第三人須登記(海商法 36)須登記(民法 758)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標的特性高價、跨境流動固定不動一般動產

船舶抵押(海商法 33)

成立要件
須書面,否則不成立
對抗第三人
須登記(海商法 36)
標的特性
高價、跨境流動

不動產抵押(民法 760)

成立要件
須書面,否則不成立
對抗第三人
須登記(民法 758)
標的特性
固定不動

動產擔保(動保法)

成立要件
書面為原則,登記對抗
對抗第三人
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標的特性
一般動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船舶抵当権に関する規定,第847条以下)
韓國상법 선박저당권 규정(대략 제787조 부근)
中國海商法 第13条(设定船舶抵押权,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德國Gesetz über Rechte an eingetragenen Schiffen (SchiffsRG) — Schiffshypothek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 hypothèque maritime(exigence d'un écrit)
美國46 U.S.C. § 31321(preferred ship mortgage,須書面 instru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款之優先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左列原因而消滅。   一、該條第一款情形,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者。   二、該條第二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者。   三、該條第三款情形,自救助或撈救之行為完成,或海損分擔確定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四、該條第四款第六款情形,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五、該條第五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 抵押權名詞
(0181224 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款之優先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左列原因而消滅。   一、該條第一款情形,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者。   二、該條第二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者。   三、該條第三款情形,自救助或撈救之行為完成,或海損分擔確定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四、該條第四款第六款情形,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五、該條第五款情形,自債權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六個月不行使者。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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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33 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