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鄉鎮市調解條例11

快速跳轉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調解時需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包括民事事件需得到當事人的同意,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則需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方能進行調解。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權益與自主性。例如,若涉及一起刑事事件,被害人必須同意進行調解,才能讓調解進行。另外,如果是民事事件,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才能進行調解。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440115 制定)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征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0711217 全文修正)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應向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其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民事事件得向他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得向他造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二、經兩造同意,得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0841221 修正)

調解事件之管轄如左: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參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管轄原則,及調解自治之特性,就調解事件之管轄,酌予修正並分款規定。   二、增列第三款規定,不論兩造是否在同一鄉、鎮、市居住,祇要經其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0940503 全文修正)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 告訴乃論名詞
(0440115 制定)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征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0711217 全文修正)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應向本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其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民事事件得向他造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得向他造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二、經兩造同意,得由任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0841221 修正)

一、參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管轄原則,及調解自治之特性,就調解事件之管轄,酌予修正並分款規定。   二、增列第三款規定,不論兩造是否在同一鄉、鎮、市居住,祇要經其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0940503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規定:「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