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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78-1 條(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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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78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Q · 人過世後查不到繼承人,遺產還沒人管,能先請法院出手保護嗎?

可以。遺產管理人選出前就能聲請法院保全

依民法第 1178 條之 1,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在遺產管理人尚未選定前,利害關係人(債權人、房東、合夥人等)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例如指定臨時保管人、命銀行凍結帳戶、禁止不動產處分登記。法院的處置只限「保存」性質,不能變賣或分配遺產,目的是防止真空期內遺產散失。

深度解讀

一個人死了,沒有人知道他有沒有繼承人。他的房子、存款、股票,全部處於無主狀態。這時候最怕什麼?怕有人趁亂搬走東西,怕房子沒人顧開始漏水,怕銀行帳戶被不明人士動手腳。但遺產管理人還沒選出來,誰來擋?這條就是那個「緊急煞車」。在遺產管理人就位之前,如果你是債權人、房客、鄰居,或任何跟這筆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出手:查封帳戶、禁止過戶、指定臨時保管人。檢察官也可以主動介入。法院不需要等繼承人冒出來,不需要等管理人選好,它現在就能動。這是一個時間差裡的保護機制,專門填補「人死了」到「有人正式接手管遺產」之間那段法律真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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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8-1 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