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無人繼承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依民法第 1185 條歸屬國庫。至於歸屬國庫後應如何處理,是否為避免滋生介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爭議,而予以變賣或為其他處置,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國庫管理法規辦理
主旨
有關無人繼承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依法應辦理解繳國庫,惟依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不得投資民營廣電事業,前揭股權處理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4 年 8 月 20 日通傳內容字第 11448016640 號函。 二、按無人承認繼承之賸餘財產,依民法第 1185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係採歸屬國庫之立法原則,此一效果係依法律規定而生權利之移轉,無待交付(動產)或登記(不動產),亦不以除權判決為效果之發生要件,其賸餘財產當然歸屬於國庫,至遺產管理人為管理之計算,於交付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本部 108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803500180 號書函;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113 年 9 月 9 版,第 217 頁至218 頁;戴炎輝等三人合著,繼承法,110 年 10 月初版,第 234 頁參照)。 三、次按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核其意旨,係為落實黨政軍退出廣播電視之政策,維護新聞專業自主空間與健全民主政治(立法院第 5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92 年 6 月 4 日印發,第 13頁參照)。有關無人繼承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股權,於依民法第 1185 條歸屬國庫之情形,是否屬於上開廣電法規定之「投資」行為?有無牴觸前揭該法之立法意旨?應由貴會本於權責先予釐清。 四、本件故榮民所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因屬無人繼承之情形,故於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後,即當然歸屬國庫,不待遺產管理人移交,至於歸屬國庫後應如何處理,是否為避免滋生介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爭議,而予以變賣或為其他處置,應由權責機關依相關國庫管理法規辦理。 五、至本件遺產管理人得否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8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事涉法院職權,貴會已同函徵詢司法院之意見,仍請參照該院意見辦理。
正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