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7102 號
要旨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全文內容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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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