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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71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全文內容

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產人,並裁定高○玉、高○坤為其監護人。於該裁定未經依法更正或廢棄前,似難否定其效力。惟戶政機關如認有疑義存在時,請逕詢司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71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七十四年度禁字第三號裁定宣告高○星為禁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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