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5870 號
要旨
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
全文內容
司法機關之裁判,為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就某訴訟事件,所為判斷之意思表示。至於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所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係表示檢察官是否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意思。故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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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
司法機關之裁判,為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就某訴訟事件,所為判斷之意思表示。至於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所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係表示檢察官是否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意思。故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