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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58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

全文內容

司法機關之裁判,為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就某訴訟事件,所為判斷之意思表示。至於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所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係表示檢察官是否行使刑事追訴權之意思。故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58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7 月 11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之起訴書或不起訴書,不能視為法院之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