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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台令民字第 487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47 年 09 月 05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54 頁

要旨

查當事人專對於附帶民訴提起上訴,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移送民庭辦理,此就司法院院字第一九八四號解釋觀之綦明。本件當事人僅不服附帶民事訴訟決提上訴,第二審法院並未以裁定移民庭,而逕由民庭裁判,在程序上固屬不無違誤,但附帶民訴事件,既經第二審法院民庭以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自應由原審法院民庭辦理。

全文內容

查當事人專對於附帶民訴提起上訴,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移送民庭辦理,此就司法院院字第一九八四號解釋觀之綦明。本件當事人僅不服附帶民事訴訟決提上訴,第二審法院並未以裁定移民庭,而逕由民庭裁判,在程序上固屬不無違誤,但附帶民訴事件,既經第二審法院民庭以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自應由原審法院民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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