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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35 條(監護登記之申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2.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3.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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