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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35 條(監護登記之申請人)

  1. 1.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2. 2.輔助登記,以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3. 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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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35條,監護登記的申請人應為監護人本人。這意味著只有監護人才能提出監護登記的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祖母希望成為她未成年孫子的監護人,根據戶籍法第35條,她作為監護人可以提出監護登記的申請。而其他人,如未成年孫子的父母或其他親戚,則不能單獨提出這項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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