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34-1 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之申請人)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或變更之登記,得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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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34-1條,當原住民未婚未成年時,其申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這表示當原住民未婚未成年時,雖然他們可以申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登記,但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未婚未成年的原住民想要申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登記或變更登記,他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能是他的父母或監護人,代為進行申請。這樣才符合戶籍法第34-1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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