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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34 條(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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