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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戶籍法 第 34 條(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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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34條,離婚登記的申請人應為雙方當事人。然而,如果經過法院的判決、調解或和解離婚已生效,其中一方當事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這意味著在離婚案件中,無論是雙方共同申請還是只有一方申請,都可以申請離婚登記。 依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和戶籍法,法院的判決是離婚成立的重要依據。例如,如果法院判決兩造離婚成立,那麼其中一方作為申請人可以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另一個例子是,離婚的調解或和解也可以成為離婚登記的基礎。這意味著經過法院審理並確定有效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離婚登記,而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或共同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戶籍法第34條並未具體指明何種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登記。因此,上述的解釋僅為一般情況下的理解,具體申請程序還需參考相關法規及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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