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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76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按戶政機關對於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祇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無須為實質上之認定。本件王施○英提憑七十五年五月二日「同意書」 (文書人為父王○清及母為王施○英) ,申請將其次子王○財改姓母姓,倘戶政機關於受理登記之申請時,已就其所提之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並無不合,而准予登記後,王○清方提出其本人並未予以同意,而請求撤銷其子改姓之陳情,此即涉及實質認定之問題,似直請其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同意書之真偽後,方得憑以辦理。

全文內容

按戶政機關對於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祇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無須為實質上之認定。本件王施○英提憑七十五年五月二日「同意書」 (文書人為父王○清及母為王施○英) ,申請將其次子王○財改姓母姓,倘戶政機關於受理登記之申請時,已就其所提之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並無不合,而准予登記後,王○清方提出其本人並未予以同意,而請求撤銷其子改姓之陳情,此即涉及實質認定之問題,似直請其循司法途徑請求確認同意書之真偽後,方得憑以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76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按戶政機關對於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祇須為形式上之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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