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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00 條(夫妻之冠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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