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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52837 號
要旨
夫冠妻姓後其子女改從母姓疑義
主旨
關於劉○○先生申請冠妻姓後其子女改從母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台內戶字第○九二○○一○三三一號函。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係關於子女「從姓」之規定,至有關「改姓」之問題,則應依姓名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為之。本件所詢當事人依民法第一千條及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南妻姓後,其子女得否改從母姓乙節,係屬「改姓」問題,請 貴部依姓名條例上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