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14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2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夫妻之稱姓既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之一,即應依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主旨

有關宮城吳○○先生申請刪除本姓「吳」並保留所冠配偶之姓「宮城」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10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120139228 號函。

二、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 98年台上字第 2259 號判決意旨及本部 102 年 12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13160 號函參照)。復按涉民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夫妻之稱姓既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之一,是本件國人宮城吳○○先生與其配偶日本國人宮城女士應如何稱姓,即應依上開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倘本件夫妻共同之住所地法或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日本法,即依應日本法規定為之,尚無違反我國民法規定之問題;惟如其共同住所地或婚姻關係最切地為我國,則依我國民法第 1000條第 1 項規定,妻僅得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但不得去己姓而從夫姓(反之,夫亦然;本部 102 年 9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9470 號函參照)。至本件涉外婚姻之冠姓事件,當事人姓氏之戶籍登記究應為如何之登記,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仍請參酌前開意見本於職權卓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203514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關於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