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20351467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夫妻之稱姓既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之一,即應依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主旨

有關宮城吳○○先生申請刪除本姓「吳」並保留所冠配偶之姓「宮城」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2 年 10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1120139228 號函。

二、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 98年台上字第 2259 號判決意旨及本部 102 年 12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13160 號函參照)。復按涉民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夫妻之稱姓既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之一,是本件國人宮城吳○○先生與其配偶日本國人宮城女士應如何稱姓,即應依上開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倘本件夫妻共同之住所地法或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日本法,即依應日本法規定為之,尚無違反我國民法規定之問題;惟如其共同住所地或婚姻關係最切地為我國,則依我國民法第 1000條第 1 項規定,妻僅得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但不得去己姓而從夫姓(反之,夫亦然;本部 102 年 9 月 6 日法律決字第 10203509470 號函參照)。至本件涉外婚姻之冠姓事件,當事人姓氏之戶籍登記究應為如何之登記,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仍請參酌前開意見本於職權卓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12035146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