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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11909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民法第 1000、1002 條等規定參照,現行民法親屬編既未區別招贅婚或普通婚,則當事人申請將原約定「招贅婚」改依現行婚姻制度申請修正登載文字,如基於尊重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擬予同意所請,法務部敬表同意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唐先生與周女士申請招贅婚姻變更為普通婚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4 月 30 日台內戶司字第 1010174282 號、101 年6 月 18 日內戶司字第 1010228752 號函。

二、按 87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第 1000 條及第 1002 條,刪除「贅夫」之文字,並廢除招贅婚制度(民法第 1000 條及第 1002 條立法理由參照);復於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第 1059 條刪除第 2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之規定。如當事人結婚發生於 87 年修正之前,其法律關係自依當時民法之規定辦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參照);惟於上開條文修正後,關於雙方之冠姓、住所之約定以及子女之稱姓,即得依現行民法第 1000 條、第 1002 條及第 1059 條規定,由雙方約定之。另廢除招贅婚制度,因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並未明定溯及適用,是以,旨揭當事人申請將招贅婚姻變更為普通婚姻,雖乏法律之明文依據;惟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之相關規定,既未區別招贅婚或普通婚,則當事人申請將原約定之「招贅婚」改依現行婚姻制度申請修正登載文字,貴部基於尊重當事人權益,如擬予同意所請,本部敬表同意。至於戶籍登記如何登(註)記部分,事涉戶籍登記之實務,宜請貴部依職權卓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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