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17026 號
要旨
參照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為婚生子女,縱夫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而提起否認之訴,惟於確定判決前,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無認領之餘地
全文內容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縱夫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於夫妻一方依同條第二項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任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無認領之餘地。 (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院解字第三一八一號、院解字第四○八二號解釋暨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參照) 貴部 (內政部) 來函所稱台中市議會建議「如生父能提供可資佐證其確實與他人同居所生而由生父撫養中屬實之證據者,即依出生證明書准予申報為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由生父認領,俟其生母身分查明後,再依戶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變更登記」乙節,如生父於辦理認領登記時,尚未查明生母之婚姻狀況,可能發生事實上生母係在與該生父以外之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上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在生母或其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該生父之認領即與法不合,故是項建議似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