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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決字第 1208 號
要旨
戶政機關應依確定判決內容,予以登記
全文內容
查本件據函附高雄地方法院五十六年 (親) 第一○號民事判決書辛文欄所載,確認被告馮○○以馮○○ (即黃○○) 為私生女所為認領無效,以馮○○燙次女之戶籍登記應予塗銷之判決,業經三審判決確定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書理由欄) ,戶政機關自應依照確定判決內容,塗銷被告以馮文蘭為次女之戶籍登記。至起訴之當事人是曾適格,乃受訴法院應審究之問題,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無權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