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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函民決字第 12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戶政機關應依確定判決內容,予以登記

全文內容

查本件據函附高雄地方法院五十六年 (親) 第一○號民事判決書辛文欄所載,確認被告馮○○以馮○○ (即黃○○) 為私生女所為認領無效,以馮○○燙次女之戶籍登記應予塗銷之判決,業經三審判決確定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書理由欄) ,戶政機關自應依照確定判決內容,塗銷被告以馮文蘭為次女之戶籍登記。至起訴之當事人是曾適格,乃受訴法院應審究之問題,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無權審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函民決字第 12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1 月 14 日發布,要旨:戶政機關應依確定判決內容,予以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