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36 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戶籍法第36條規定了死亡登記的申請人資格,包括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皆可成為申請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去世,則他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樣地,如果有人負責該死者的殮葬,他也可以成為申請人。共同居住的人和負責管理該房屋或土地的人也可以成為申請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戶籍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LawContent.aspx?id=FL0423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