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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戶籍法 第 36 條(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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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戶籍法第36條規定了死亡登記的申請人資格,包括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皆可成為申請人。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去世,則他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樣地,如果有人負責該死者的殮葬,他也可以成為申請人。共同居住的人和負責管理該房屋或土地的人也可以成為申請人。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戶籍法 (https://law.moj.gov.tw/MOBILE/law/LawContent.aspx?id=FL0423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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