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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37無人承領之受刑人死亡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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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根據戶籍法第37條規定,當一位受刑人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且沒有親屬或其他人承領後事時,該矯正機關有責任通知該受刑人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進行死亡登記的相關程序。根據上面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與戶籍法第37條的相關性。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僑居外國之中國人,遇有聲請事件,應向中國使館或領事館為之。   僑居外國之中國人,如依所在國之法律程序,作成關於聲請事件之證明書時,應於一個月內,將其證明書謄本呈送所在國之中國使館或領事館。但其所在國無中國使館及領事館者,應於三個月內或歸國後一個月內,將證明書謄本呈送本籍地該管戶籍主任。   使館或領使館接到聲請書或證明書謄本後,應於一個月內寄送外交部,轉咨內政部飭交聲請事件本人之本籍地該管戶籍主任。

(0341214 全文修正)

籍別登記,遷徙登記,以本人或家長為聲請義務人,在寺院者,以其主持人為聲請義務人。   在救濟機關者,以其主管人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消滅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70509 全文修正)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矯正機關」之用語,將本條所定「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修正為「矯正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死刑名詞
(0201201 制定)

僑居外國之中國人,遇有聲請事件,應向中國使館或領事館為之。   僑居外國之中國人,如依所在國之法律程序,作成關於聲請事件之證明書時,應於一個月內,將其證明書謄本呈送所在國之中國使館或領事館。但其所在國無中國使館及領事館者,應於三個月內或歸國後一個月內,將證明書謄本呈送本籍地該管戶籍主任。   使館或領使館接到聲請書或證明書謄本後,應於一個月內寄送外交部,轉咨內政部飭交聲請事件本人之本籍地該管戶籍主任。

(0341214 全文修正)

籍別登記,遷徙登記,以本人或家長為聲請義務人,在寺院者,以其主持人為聲請義務人。   在救濟機關者,以其主管人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消滅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矯正機關」之用語,將本條所定「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修正為「矯正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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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37 條規定:「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