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戶籍法第38條(身分不明者死亡登記之申請)」的相關資訊。
聲請期間,自聲請事伴發生之日起算。 聲請期間應由法院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者,如裁判送達前已確定時,自裁判書送達於聲請人之日起算。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聲請義務人,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遷出登記有正當理由時,得向申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現行實際作業中,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多係為死亡者之配偶、親屬,為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要,爰增列配偶、親屬為申請人,並刪除其順位之規定。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聲請期間,自聲請事伴發生之日起算。 聲請期間應由法院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者,如裁判送達前已確定時,自裁判書送達於聲請人之日起算。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聲請義務人,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遷出登記有正當理由時,得向申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現行實際作業中,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多係為死亡者之配偶、親屬,為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要,爰增列配偶、親屬為申請人,並刪除其順位之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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