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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38身分不明者死亡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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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戶籍法第38條(身分不明者死亡登記之申請)」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聲請期間,自聲請事伴發生之日起算。   聲請期間應由法院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者,如裁判送達前已確定時,自裁判書送達於聲請人之日起算。

(0341214 全文修正)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聲請義務人,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遷出登記有正當理由時,得向申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0860429 全文修正)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現行實際作業中,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多係為死亡者之配偶、親屬,為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要,爰增列配偶、親屬為申請人,並刪除其順位之規定。

(0970509 全文修正)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01 制定)

聲請期間,自聲請事伴發生之日起算。   聲請期間應由法院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者,如裁判送達前已確定時,自裁判書送達於聲請人之日起算。

(0341214 全文修正)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聲請義務人,父母均不能為聲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遷出登記有正當理由時,得向申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現行實際作業中,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多係為死亡者之配偶、親屬,為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要,爰增列配偶、親屬為申請人,並刪除其順位之規定。

(097050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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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38 條規定:「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