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第39條,對於死亡宣告的登記,申請人可以是聲請死亡宣告的人或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表示無論是死亡宣告本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進行死亡宣告的登記手續。 例如,如果有人在長時間失聯後被認定可能已經死亡,他的家人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進行死亡宣告登記。
戶籍主任,應將本法所定各項聲請事件及聲請期間公告之。 戶籍主任查有不於法定聲請期間聲請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聲請義務人聲請之。
在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出生之子女,其父母不能為登記之聲請時,分別以醫院院長,監獄長官或其他公共場所管理人為聲請義務人。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監所單位除監獄、看守所外,尚包括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及感訓機構,爰增列「其他收容機構」。 三、增加「其戶籍所在地」一詞,以明定係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戶籍主任,應將本法所定各項聲請事件及聲請期間公告之。 戶籍主任查有不於法定聲請期間聲請者,應定相當期間催告聲請義務人聲請之。
在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出生之子女,其父母不能為登記之聲請時,分別以醫院院長,監獄長官或其他公共場所管理人為聲請義務人。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監所單位除監獄、看守所外,尚包括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及感訓機構,爰增列「其他收容機構」。 三、增加「其戶籍所在地」一詞,以明定係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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