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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8171 號
要旨
按本案之當事人林○○訴請法院確認其與李○○婚姻關係存在,既已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勝訴在案。就本案而言,似可以該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為撤銷離婚登記之依據。假如尚有疑義,請逕詢司法院。
全文內容
按本案之當事人林○○訴請法院確認其與李○○婚姻關係存在,既已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勝訴在案。就本案而言,似可以該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為撤銷離婚登記之依據。假如尚有疑義,請逕詢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