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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參字第 365 號
要旨
一 查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時,其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我民法固無類似結婚禁止之限制條文,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女相同,則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有案。是收養關係中如有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而其輩分不相當,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
二 依上說明本案收養關係,依法自應認為無效,其收養者官粉妹既已死亡,其利害關係人又未向法院提收養無效之訴,該養子之本生父隨滿既對該無效之收養登記申請註銷,揆諸前開解釋,該管戶籍機關,似可依職權准予註銷該收養關係之登記。
全文內容
一 查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時,其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我民法固無類似結婚禁止之限制條文,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女相同,則旁系血親在八等親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有案。是收養關係中如有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而其輩分不相當,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二 依上說明本案收養關係,依法自應認為無效,其收養者官○妹既已死亡,其利害關係人又未向法院提收養無效之訴,該養子之本生父隨○瑞既對該無效之收養登記申請註銷,揆諸前開解釋,該管戶籍機關,似可依職權准予註銷該收養關係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