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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2875 號
要旨
按戶籍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其立法意旨在於維持戶籍登記事項之正確,即凡有錯誤或脫漏之情形,皆應隨時予以更正,故未設限制申請更正次數之規定。貴部 (內政部) 七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內戶字第三三三八四二號函修正發布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似與戶籍法就第三十六條前開規定未盡符合。又前開辦法,性質上雖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為行政權之行使範圍,惟仍不得與前開戶籍法規定之精神相牴觸。
全文內容
按戶籍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其立法意旨在於維持戶籍登記事項之正確,即凡有錯誤或脫漏之情形,皆應隨時予以更正,故未設限制申請更正次數之規定。貴部 (內政部) 七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內戶字第三三三八四二號函修正發布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似與戶籍法就第三十六條前開規定未盡符合。又前開辦法,性質上雖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為行政權之行使範圍,惟仍不得與前開戶籍法規定之精神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