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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府法三字第 85031444 號
要旨
土地權利人之戶籍資料錯誤,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後,由地政機關辦關辦理地籍資料更正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免繳納書狀工本費
主旨
內政部函示關於土地權利人之戶籍資料錯誤,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後,由地政機關辦關辦理地籍資料更正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免繳納書狀工本費,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地政處85.05.04 85 北市地一字第八五一一三九四五號函轉內政部 85.04.07 台 (85) 內地字第八五七四六三七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