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6 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申請人)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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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戶籍法》第46条规定,变更、更正、撤销或废止登记时,申请人应为本人。如果本人不能或不愿意申请,可以由原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请,并且戶政事務所应在登记后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有权对登记进行更正、撤销或废止。 参考资料: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70&norge=4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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