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6 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申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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