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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45 條(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情形)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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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45條的規定,當辦理戶籍登記事項(如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時,如果沒有符合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一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兩條規定的申請人,則可以由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請。 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內政部 93 年 8 月 19 日台內戶字第 0930009180 號函示」,利害關係人指的是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果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戶籍謄本,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以一篇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九十一)臺文字第○○五七五號函復司法院研究意見,該篇解釋了戶籍法第45條的適用情形,提到了利害關係人可以代替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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