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5 條(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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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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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45條的規定,當辦理戶籍登記事項(如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時,如果沒有符合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一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兩條規定的申請人,則可以由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請。 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內政部 93 年 8 月 19 日台內戶字第 0930009180 號函示」,利害關係人指的是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果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戶籍謄本,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以一篇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九十一)臺文字第○○五七五號函復司法院研究意見,該篇解釋了戶籍法第45條的適用情形,提到了利害關係人可以代替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的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1201 制定)
在同一縣市內之戶,欲由一鄉鎮坊遷徙於他鄉鎮坊者,應由家長具聲請書,載明戶籍號數及他鄉鎮坊之名稱,向原鄉鎮坊之戶籍主任聲請之。 戶籍主任接到前項聲請書後,應即作成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送交他鄉鎮坊之戶籍主任。
(0341214 全文修正)
被執行死刑者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以其監所長官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棄兒以發現人或留養人為申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增列「註銷」登記之申請人規定。 三、本人未必是原申請人,而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本人為當然之申請人,爰增列「本人」。
(0970509 全文修正)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將本條援引本法之條次配合修正。 三、本條所定無申請人之情形,包含申請人死亡、受死亡宣告及行方不明等相關情形。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增分(合)戶登記及出生地登記及其登記申請人之規定,增列分(合)戶登記及出生地登記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戶籍法 第 29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30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31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32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33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34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36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40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41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43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44 條條文
在同一縣市內之戶,欲由一鄉鎮坊遷徙於他鄉鎮坊者,應由家長具聲請書,載明戶籍號數及他鄉鎮坊之名稱,向原鄉鎮坊之戶籍主任聲請之。 戶籍主任接到前項聲請書後,應即作成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送交他鄉鎮坊之戶籍主任。
被執行死刑者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以其監所長官為聲請義務人。
棄兒以發現人或留養人為申請人。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增列「註銷」登記之申請人規定。 三、本人未必是原申請人,而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本人為當然之申請人,爰增列「本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將本條援引本法之條次配合修正。 三、本條所定無申請人之情形,包含申請人死亡、受死亡宣告及行方不明等相關情形。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增分(合)戶登記及出生地登記及其登記申請人之規定,增列分(合)戶登記及出生地登記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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