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戶籍法 第 30 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理解,戶籍法第30條規定了認領登記的申請人。該條款指出,認領登記的申請人應為認領人本人,如果認領人未能親自進行申請,則由被認領人代為申請。 並且依據台灣的婚姻與家庭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登記需經過法院的確認判決,父母雙方需提出訴訟並證明與孩子的親子關係,法院判斷後才能確認認領是否有效。 例如,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二號判決,原告是一位非婚生子女,其母親曾與江玉麟結婚後,江玉麟認領了原告,使原告的姓從母姓蔡變為父姓江。然而,根據原告提供的血親鑑定報告,原告主張與江玉麟並無親子關係,要求撤銷認領登記並恢復原始姓氏。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在未經民事法院確認認領無效前,行政機關無權受理撤銷認領登記的請求。所以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斷認領是否有效,行政機關則不得受理相關登記的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