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29 條(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1.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2.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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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9條,進行出生登記時,可以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此外,如果是無依兒童,也可以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擔任申請人。 例如,如果一個新生兒的父母都不在場,可由祖父或祖母作為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另外,如果有一個沒有父母或監護人的孩子,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可以代表該孩子進行出生登記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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