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28 條(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簽名蓋章)
- 1.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 2.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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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註冊法第28條的規定,申請戶籍登記的人應該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如果是口頭申請,戶政機關應該幫助填寫申請書,然後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是網路申請,應該使用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的自然人憑證作為電子簽章。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上戶政是相同資料的官網年鑒的資料,戶籍法第28條在2018年修正前的版本中並沒有包含使用電子簽章的規定。因此,可以推斷這段註解引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戶籍法版本。 特定需要參考的裁判例子: 憲法1570號\n\n偽造文書罪、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詐術、濫用職權罪 - 1999年11月17日 司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Details.aspx?p=A&sys=D&l=cpcl&ta=&tglm=&tit= 該案例中,涉及到一位公務員因為簽章不慎被偽造,被判有罪,被告聲稱自己的章是由其他人代筆所引起的。但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根據戶籍法第4條的規定,簽名可以由其他人代筆,蓋章也不限於本人。法院認為被告不應因為簽章不同就認定戶政所的職員疏忽失職。 參考資料: - 戶籍法(修正日期:2018/06/29): 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Details.aspx?p=A&n=D0010007 -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fsjud/ListWordJudgeContent6_word?ty=C&dy=rt&s=&q=%E7%B0%BD%E7%AB%A0&group=&total=&isSearch=false&p=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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