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28 條(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簽名蓋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戶籍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