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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28 條(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簽名蓋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2.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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