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01098 號
要旨
有關請法院通報監護、離婚、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終止收養及認領事項之一、二審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事宜
主旨
有關請法院通報監護、離婚、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終止收養及認領事項之一、二審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建議,涉及相關法令規定及系統功能增修,留供業務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10 日、11 月 4 日、111 年 1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4072、1100244763、1110240622 號函。
二、法院依法應為職權通知(報)戶政機關之家事事件裁判,均經由審判系統「通報內政部戶政司」功能傳輸其電子資料。至於非屬法院應依法職權通知(報)之離婚及認領家事事件裁判,基於行政協助,法院得以紙本通知、電子公文或利用上開系統功能為之。
三、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本院已多次函知所屬法院,辦理家事事件裁判資料通報戶政司之作業時,應注意掌握時效並切實辦理。法院傳輸旨揭裁判資料,係依法律規定辦理,參照戶籍法第 27 條、第 28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0 條等規定,並非得取代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義務。倘貴部基於便民考量,以法院通報資料作為戶籍登記證明文件而有疑義時,允應依法請當事人補正,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四、另建議傳送完整之一、二審裁判及確定證明書一節,依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 2 點、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2 條規定,除死亡宣告裁定外,無傳送裁判確定證明書之規定。且考量法律所定旨揭事件裁判之生效時點,未盡相同(例如,離婚事件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發生效力;認可收養、死亡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裁定,則於送達或當庭告知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人時發生效力)。為維立法目的,法院係於生效時即傳輸裁判資料,未必能併傳送確定證明書供參(民法第1052 條之 1、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及第 45 條立法說明、第 117條、第 159 條、第 169 條、第 172 條、第 178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0 條等參照),倘併同傳送確定證明書及完整裁判資料,何者為應通知(報)之該管法院等問題,均須審慎研處,該建議留供本院業務參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