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7566 號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 (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 ,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 (例如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 ,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 (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 ,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 (例如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 ,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