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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75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 (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 ,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 (例如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 ,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 (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 ,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 (例如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 ,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175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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