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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27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

  1. 1.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2. 2.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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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7條,戶籍登記的申請可以以書面、言詞或網路的方式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如果是透過網路申請登記的項目,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參考資料:戶籍法 第 2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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