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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27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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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2. 2.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深度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7條,戶籍登記的申請可以以書面、言詞或網路的方式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如果是透過網路申請登記的項目,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參考資料:戶籍法 第 27 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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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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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27 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