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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27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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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2. 2.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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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7條,戶籍登記的申請可以以書面、言詞或網路的方式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如果是透過網路申請登記的項目,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參考資料:戶籍法 第 27 條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登記之聲請,以書面為之。但有正當事由時,得由聲請人親向戶籍主任以言詞為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遷出原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不變更所屬之籍者,應為遷出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各省政府於必要時,得令各縣辦理監護及指定繼承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申請為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非僅為變更登記而已,尚可能為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等情形,爰增列更正、撤銷或註銷之登記,以資區分。

(0970509 全文修正)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修正移列。   二、本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明定公告內容應刊登政府公報。

  • 主管機關名詞
(0201201 制定)

登記之聲請,以書面為之。但有正當事由時,得由聲請人親向戶籍主任以言詞為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遷出原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不變更所屬之籍者,應為遷出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各省政府於必要時,得令各縣辦理監護及指定繼承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非僅為變更登記而已,尚可能為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等情形,爰增列更正、撤銷或註銷之登記,以資區分。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修正移列。   二、本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明定公告內容應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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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27 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