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27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
- 1.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 2.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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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7條,戶籍登記的申請可以以書面、言詞或網路的方式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如果是透過網路申請登記的項目,則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上。 參考資料:戶籍法 第 2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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