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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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深度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6條,申請戶籍登記的當事人應向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些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指定的登記項目,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2. 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經設有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3. 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經設有戶籍,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可以提供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在經驗證後函轉戶籍所在地或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4.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離婚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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