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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戶籍法 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受理機關)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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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6條,申請戶籍登記的當事人應向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些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指定的登記項目,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2. 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經設有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3. 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經設有戶籍,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可以提供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在經驗證後函轉戶籍所在地或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4.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而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可以提供相關文件,向駐外使領館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申請,在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中央政府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者在驗證後,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5. 初次設立戶籍登記,應向現在居住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6. 國內的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以上是對戶籍法第26條的釋義。以下舉例說明: 例如,如果某人在台北市設有戶籍,但他在嘉義結婚,那他可以直接向台北市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另外,如果有人在香港結婚,他可以提供相關文件,在經香港的駐台辦事處驗證後,函轉台北市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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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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