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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697 號
要旨
查受死亡宣告者,依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為除籍及死亡宣告之登記。又查校正戶口,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挨戶查詢,發現未接受校正者,應即通知補辦校正。本件黃○雲君在戶籍上既已為死亡宣告登記,其在受死亡宣告期間未接受戶口校正,戶政事務所人員是否仍須依上開規定通知黃君補辦校正?此種情形可否認為符合戶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此值斟酌。因戶籍法係內政法規,屬 貴部 (內政部) 職掌,仍請 卓酌。
全文內容
查受死亡宣告者,依戶籍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為除籍及死亡宣告之登記。又查校正戶口,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挨戶查詢,發現未接受校正者,應即通知補辦校正。本件黃○雲君在戶籍上既已為死亡宣告登記,其在受死亡宣告期間未接受戶口校正,戶政事務所人員是否仍須依上開規定通知黃君補辦校正?此種情形可否認為符合戶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此值斟酌。因戶籍法係內政法規,屬 貴部 (內政部) 職掌,仍請 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