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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25訴訟後之戶籍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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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廢止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25條,當已登記的戶籍發生訴訟後,必須等待判決確定或訴訟達成和解或調解後,才能進行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這表示在訴訟過程中,不可以隨意更改戶籍,必須等待法院的最終裁決或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後,才能辦理戶籍變更等手續。 參考資料: 《戶籍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人事登記簿準用之。

(0230323 修正)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人事登記簿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有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   離婚者應為離婚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消滅」一詞,指原已為登記之戶籍登記事項全部不存在,而不存在原因有被依法宣告撤銷、自始無效或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撤銷等情形,爰明定「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以「撤銷」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修正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章章名業將「註銷」,修正為「廢止」,本條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和解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0201201 制定)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人事登記簿準用之。

(0230323 修正)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人事登記簿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有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   離婚者應為離婚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消滅」一詞,指原已為登記之戶籍登記事項全部不存在,而不存在原因有被依法宣告撤銷、自始無效或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撤銷等情形,爰明定「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以「撤銷」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修正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章章名業將「註銷」,修正為「廢止」,本條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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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25 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