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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32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申請撤銷被養父收養登記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李○○先生申請撤銷被養父李○○收養登記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3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55146 號函。

二、查民國 74 年 6 月 3 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對於近親間及輩分不相當親屬間之收養,雖未明定為無效。惟通說即認為輩分為我國倫常觀念所重視,收養當事人昭穆不相當,其收養為無效(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增訂 3 版第 339 頁參照)。另依司法院院字第 761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1927 號判例明示,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為子女;此種收養,自亦無效力可言。依來函所述,本件收養關係發生於民國 53 年間,而李○○與養父李○○既為同輩之旁系血親,已可認定其收養自為無效。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5 項規定,行政處分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復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準此,本件收養既為無效,其所為之收養登記處分自亦為無效,從而似應依戶籍法第 25 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132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申請撤銷被養父收養登記疑義一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